(2015)鸡冠执字第75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鸡西市兴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伟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鸡西市兴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郑伟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757-1号申请执行人鸡西市兴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仁,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路滨,男。被执行人郑伟忠,男。本院在执行鸡西市兴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郑伟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郑伟忠在银行开设的工资帐户,因被执行人郑伟忠无其他可供执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鸡西市兴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郑伟忠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款83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933元,申请执行费115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鸡冠执字第7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冻结工资到期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文胜执行员 吕昌斌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金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