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饶民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饶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何雨航、纪文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雨航,纪文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饶民初字第464号原告:饶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闫雨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根锁,饶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尹村信用社主任。被告:何雨航。被告:纪文乐。原告饶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何雨航、纪文乐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饶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刘根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雨航、纪文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饶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被告何雨航于2012年7月3日在我联社借款2.2万元,于2014年7月2日到期,用途为借新还旧,贷款由纪文乐连带责任担保,到期后经我社多次催要至今未归还,有借款借据、借款合同为证,为维护我社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诉讼请求。被告何雨航、纪文乐在答辩期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根据当原告的起诉,确定本案的调查重点是:1、被告何雨航与原告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借款多少?利息如何计算?利息偿还情况?2、被告纪文乐是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围绕第一个调查重点原告饶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述并提供证据如下:被告何雨航于2012年7月3日在我联社借款2.2万元,期限2年,2014年7月2日到期,月利率为10.133333‰,按季结息,合同约定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40%,利息未偿还。贷款由纪文乐连带责任担保,到期后经我社多次催要至今未归还,有借款借据、借款合同为证,为维护我社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诉讼请求。提交证据:1、借款借据1份。2、借款合同1份证明目的:被告何雨航向原告借款2.2万元,至今仍欠借款本金2.2万元及利息。围绕第二个调查重点原告饶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述并提供证据如下:何雨航的贷款由纪文乐连带责任担保,到期后经我社多次催要至今未归还。有纪文乐与原告签订的保证合同为证。提交证据:保证合同1份证明目的:纪文乐是被告何雨航借款合同的保证人,纪文乐应该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是:原告提交的3份证据,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法律关系,该证据真实合法有效,本庭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3日,原告饶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何雨航签订为期2年的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何雨航向原告借款2.2万元,月利率为10.133333‰,按月结息。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40%(即月利率为14.1866662‰),同时原告与被告纪文乐签订了对借款人何雨航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一份,借款到期日为2014年7月2日,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被告何雨航支付了借款本金2.2万元。利息未偿还。现被告仍欠原告2.2万元本金及利息,有借款借据、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为证。本院认为:被告何雨航应按合同的约定向原告饶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要求被告何雨航履行合同义务偿还本金及利息,合理合法,应予支持。被告纪文乐为该借款合同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雨航偿还原告饶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2万元及利息(2012年7月3日至2014年7月2日按月利率10.133333‰计算;2014年7月3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40%)按月利率14.1866662‰计算】,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二、被告纪文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纪文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何雨航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何雨航负担,被告纪文乐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于上诉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红岩审判员 刘亚军审判员 田 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耿馈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