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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89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政与王智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政,王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8989号原告李政,男,1990年4月10日出生。被告王智,男,1979年5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政诉被告王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李政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吕少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安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