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89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政与王智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政,王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8989号原告李政,男,1990年4月10日出生。被告王智,男,1979年5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政诉被告王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李政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吕少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安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