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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商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济宁圣泰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中南橡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圣泰机电制造有限公司,重庆中南橡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商初字第381号原告:济宁圣泰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嘉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建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磊峰,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中南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空港工业区翔宇路889号。法定代表人:芦晓春,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济宁圣泰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中南橡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宁圣泰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磊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重庆中南橡胶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济宁圣泰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诉称,被告购买原告带芯,至今欠原告带芯款535215.59元。双方合同约定,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额5%的经济补偿。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35215.59元、违约金26760.97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重庆中南橡胶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11份《产品购销合同》,均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带芯、交(提)货地点在被告处、货到付款、“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额5%的经济赔偿”。原告自2013年12月25日至2014年9月30日,交给被告的带芯价款超过1530966.8元。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至今欠原告货款535215.59元。对原告提供的1-14号证据即14份发货凭单,16号至26号证据即11份《产品购销合同》传真件,被告未到庭质证提出异议,本院结合原告的陈述,综合审查认为,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本院查明的上述事实,故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535215.59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所欠的货款535215.59元,依约均应在2014年10月1日前支付,对此被告违约,应依约支付违约金额535215.59元的5%即26760.97元的经济赔偿。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本院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文书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亦未在举证期内提供相反证据和其他答辩材料,视为放弃抗辩及举证权利。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陈述认定事实,并做出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重庆中南橡胶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济宁圣泰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货款货款535215.59元、违约金26760.97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20元,被告重庆中南橡胶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广词人民陪审员  岳焕云人民陪审员  杨雪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汤洁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