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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仲执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周学涛与西安易迅电子商务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学涛,西安易迅电子商务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仲执字第00024号申请执行人周学涛。被执行人西安易迅电子商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甘家寨东一排27号楼3单元西户。申请执行人周学涛与被执行人西安易迅电子商务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雁劳仲案字(2014)445号裁决书已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周学涛于2015年1月2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据雁劳仲案字(2014)445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西安易迅电子商务发展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多次协调,被执行人于2015年10月主动向缴纳案款31097.9元及执行费366元。本案执行标的为31097.9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31097.9元,同意执行完毕。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决如下:1.解除对西安易迅电子商务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西安高新支行账户的冻结。2.本院(2015)雁仲执字第00024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