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玉民初字第35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陈长英、冯晓平等与国网冀北玉田县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3530号原告陈长英,农民。原告冯晓平,农民。原告张俊姗,农民。原告陈一菡。法定代理人张俊姗,原告陈一菡之母。被告国网冀北玉田县供电公司。法定代表人万广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长英、冯晓平、张俊姗、陈一菡与被告国网冀北玉田县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长英、冯晓平、张俊姗、陈一菡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长英、冯晓平、张俊姗、陈一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春宇审 判 员  赵 莉人民陪审员  于淑敏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轩宗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