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25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徐华与唐希峰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华,唐希峰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灵民初字第2539号原告徐华,男,198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唐希峰,男,198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原告徐华与被告唐希峰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唐彩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希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华诉称,被告唐希峰和银川浩曦公司的经理有亲戚关系,被告的亲戚包的活,被告给我和其他人介绍拉煤,约定我们每拉一车给他提100元作为信息费。我们活干完后将我们拉煤的票据都统一给被告唐希峰,由他拿上所有的票据去找银川浩曦公司要钱。银川浩曦公司和电厂结算后把钱都给了被告唐希峰,但被告唐希峰没有给我们给钱,被告给我出具了欠我的运费26130元的欠条一张。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原告偿还运费4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徐华向法庭提交证据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今欠到徐华车号(宁AXXX**、宁CBXX**)煤运费48000元整肆万捌仟元整,欠款人:唐希峰2014年1月29日,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还清”。证明被告唐希峰欠原告徐华的运输费48000元未支付。被告唐希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材料。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欠条一张,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明被告唐希峰欠原告徐华运输费48000元的事实,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的关联性、证明目的,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唐希峰给原告徐华介绍从平罗县西大滩煤场向灵武华电电厂运输沫煤,约定原告每拉一车沫煤给被告支付信息费100元,原告所拉沫煤单据都交给被告,由被告结算后将运费支付给原告。后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运输费48000元,并由被告于2014年1月29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现被告未给原告支付该运费,为此,原告提起诉讼,提出前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唐希峰给原告徐华出具欠原告运输费48000元的欠条,是对其欠原告徐华运输费事实及金额的认可。能够确定原、被告之间存在运输关系,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被告唐希峰理应及时支付欠原告徐华的运输费48000元。故原告徐华请求判令被告唐希峰支付原告徐华运输费48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唐希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抗辩权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希峰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徐华运输费48000元。如果被告唐希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唐希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彩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小丹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