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洋执字第005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魏彦英与被执行人魏建昌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某,魏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洋执字第00510号申请人魏某某,男,汉族,农民。被申请人魏某甲,男,汉族,农民。申请人魏某某依据本院(2007)洋民初字第968号民事判��书,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申请人魏某甲赡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由魏某甲为其提供一间大房、一间小房及2400元生活费。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经审查,申请人魏某某与其妻史某某曾在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申请人魏某甲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即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被申请人魏某甲将2013、2014年度生活费2400元履行到位;在提供住房方面,申请人表示双方共同居住在一起易发生纠纷,且其妻史某某病重住院、时日不多,请求将其与妻子史某某尔后的生养死葬问题协调解决。为此,经本院与当事人所在的戚氏镇魏庙村村委会协调,由申请人魏某某召集史某某娘室亲戚与其三个儿子在村委会协调下,达成如下协议:由大儿魏某甲负责史某某的生养死葬,小儿魏某乙负责魏某某的生养死葬,再与其他人无关。多方签名捺印���,魏某甲将其母史某某从医院接回照料。2015年8月12日,本院依法作出(2015)洋执字第00137号执行结案通知书,确认本院(2007)洋民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现申请人魏某某以不同意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按本院(2007)洋民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书继续执行魏某甲的一间大房、一间小房及生活费。本院受理后与其谈话,其表示不再要求提供住房,2400元生活费已经給付,只要求去魏某甲家看望其妻史某某,如史某某能走动即接回由自己照料,如不能走动则仍由魏某甲负责,再不与魏某甲发生任何纠纷。2015年10月16日,本院办案人员与申请人魏某某共同去被申请人魏某甲家看望其妻史某某后,魏某某明确表示史某某已病入膏肓,不再接其妻回家,故本案并没有执行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魏某某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保整审 判 员 岳清华代审判员 熊伟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白天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