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滑法执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志兵与刘保国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滑法执字第569号申请人刘志兵,男,1991年03月01日生。被执行人刘保国,男,1971年10月26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八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保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保国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按照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刘保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保国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赵营乡营业所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保国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赵营乡营业所的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索忠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存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