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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执字第22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孙荣生与大连日丰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荣生,大连日丰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2218号申请执行人:孙荣生,男。委托代理人:吕天杰,系辽宁环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连日丰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庄打路二段*号。法定代表人:孙仁鹏,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孙荣生与被执行人大连日丰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的(2014)庄民初字第8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荣生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0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21200元、执行费35812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大连日丰水产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自2011年9月起停产,其所有的财产(包括厂房、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已抵押给银行,且上述财产已被庄河市人民政府决定收购。因其所有的财产已被本院查封,故庄河市人民政府尚不能付款,现正与本院协调处理中,需等待处理结果。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才年代理审判员  曲泓亮代理审判员  祖春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玲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