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执字第27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东明与尹建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东明,尹建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敖执字第2720号申请执行人张东明,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执行人尹建兵,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张东明申请执行尹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敖民初字第499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尹建兵所有的英伦牌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10月26日至2016年10月2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咏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