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坪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243李世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洪李某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高坪刑初字第243号公诉机关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世洪李某某,男,汉族,1963年11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充市,公民身份号码5129211963********,小学文化,住南充市高坪区清溪街道办事处高坪坝村*组***号。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5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审。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以南高检公诉刑诉(2015)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世洪李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文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世洪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被告人李世洪李某某与妻子韩芳韩某离婚,离婚时夫妻双方协议将位于南充市顺庆区农科巷69号1栋1单元5楼2号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儿子李林李某。2012年李世洪李某某想把房屋产权变更到自己名下,于是就到南充市房管局去办理过户手续,因属夫妻共同财产,��要夫妻双方到场,所以无法过户。为此,李世洪李某某在街上找了个做假证的人办了一个盖有“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白塔派出所户口专用”的死亡证明。2012年7月3日李世洪李某某到南充市房管局把位于南充市顺庆区农科巷69号1栋1单元5楼2号房屋的产权过户到自己一个人名下。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世洪李某某向南充市房管局出示的盖有“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白塔派出所户口专用”的章系伪造。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世洪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以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支持上列指控,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世洪李某某对指控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一致。另查明,高坪区公安分局已建议南充市房管局撤销李世洪李某某取得的房产所有权,李世洪李某某也同意将房屋过户给李林李某并取得李林李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后本院予以确认的被告人李世洪李某某的供述,韩芳韩某、李林李某的证言,李世洪李某某的户籍信息,鉴定文书,死亡证明,借条、离婚协议相关资料,韩芳韩某的服刑证明,谅解书及南充市高坪区公安分局建议函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世洪李某某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世洪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李世洪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世洪李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覃文玲人民陪审员 李 涛人民陪审员 刘美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