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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刑初字第008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顾军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铁西刑初字第00836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军,男,汉族,1966年4月23日出生,居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曾于2012年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被本院依法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下旬至2014年12月中旬期间,被告人顾军在其住处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中路某某室,先后三次容留塞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被告人顾军对上述事实、随案移送证据均无异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沈西检公诉刑诉(2015)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军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顾军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交纳罚金,有劣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顾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2016年1月30日止。罚金款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春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