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民二初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柳德健与寇志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德健,寇志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二初字第619号原告柳德健,男,1975年5月20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被告寇志良,男,1968年9月13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原告柳德健诉被告寇志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柳德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成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文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