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执字第10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苏爱丽与黄文元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爱丽,黄文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萧执字第1035号申请执行人苏爱丽,女,1974年生,汉族,住萧县。被执行人黄文元,男,1979年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现住萧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萧民督字第64号支付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黄文元有在萧县龙城镇西关农贸市场编号为A××××、A××××号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黄文元所有的位于萧县龙城镇××××市场编号为A××××、A××××号房产。二、被执行人黄文元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毁损、转让、抵押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谢长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玉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