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87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闵伟艳与谢继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伟艳,谢继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8770号原告:闵伟艳,女,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谢继东,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闵伟艳与被告谢继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闵伟艳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谢继东在中国建设银行淮北矿业公积金账户约40000元采取冻结的保全措施,原告提供徐健名下的皖L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闵伟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谢继东在中国建设银行淮北矿业公积金账户人民币40000元予以停止支付。二、对徐健名下的皖L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 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婉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