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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一初字第13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杜少琴诉舒兰市商贸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少琴,舒兰市商贸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张亚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1392号原告:杜少琴,女,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舒兰市商贸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法定代表人:张亚臣,董事长。被告:张亚臣,男,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少琴诉被告舒兰市商贸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张亚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少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