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师某与庞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650号原告师某。委托代理人王新书,德州德城信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庞某。原告师某诉被告庞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出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庞某的母亲张某于××××年结婚,当时没有登记,××××年××月××日登记结婚,2013年10月17日与张某离婚。婚姻存续期间,我对庞某的培养尽职尽责,因我无家可归,我诚心实意的到被告家过日子。我培养庞某上了高中,他的姐姐庞某乙把他妈接到了青岛藏了起来,和我失去了联系。我为他付出了,以后我老了,他应当给我以后的生活提供服务。请求法院判令每月支付1000元赡养费。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师某与被告庞某母亲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3年10月17日经临邑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对被告尽了一定的抚养义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母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对被告尽了一定的抚养义务,现原告年老体弱,被告应对原告进行一定赡养。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自2016年6月21日起,被告庞某每月给付原告师某200元。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庞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维春人民陪审员 夏培良人民陪审员 焦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慧注: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