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相执字第01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高林生与苏州市华顺鞋业有限公司、沈金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林生,苏州市华顺鞋业有限公司,沈金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相执字第01131-1号申请执行人高林生。被执行人苏州市华顺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法定代表人沈金良,总经理。被执行人沈金良。高林生与苏州市华顺鞋业有限公司、沈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的(2013)相民初字第29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明确:一、被告苏州市华顺鞋业有限公司、被告沈金良确认结欠原告高林生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5万元,共计人民币55万元,于2014年4月30日前由被告苏州市华顺鞋业有限公司、被告沈金良共同归还。二、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人民币4575元,由被告苏州市华顺鞋业有限公司、被告沈金良负担(该款原告已自愿垫付,本院不再退回,由两被告于2014年4月30日前直接支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地产情况、在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进行调查,查明:1.被执行人苏州市华顺鞋业有限公司名下在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东横港街1号有房产(建筑面积为3026.67平方米),该房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由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查封,本案轮候查封。2、被执行人苏州市华顺鞋业有限公司在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岸山村有工业用地(使用面积为13489.5平方米),该土地使用权由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查封,本案轮候查封。此外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房产和土地因系轮候查封,无法处置。本案尚有借款等562521元及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执行到位。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公函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执行过程中,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系轮候查封,需待其他案件处置后尚能参与分配,周期较长。同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相民初字第29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木林执行员 钱海金执行员 孙墨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戴 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