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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立初字第028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北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明辉、邹德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明辉,邹德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立初字第02804号原告北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北票市。法定代表人雷XX,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许玉洲,男,汉,1969年8月3日。北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法清欠大队大队长。住辽宁省北票市。被告刘明辉,男,汉族,1965年2月7日出生,农民,住辽宁省北票市。被告邹德利,男,汉族,1969年11月9日出生,农民,住辽宁省北票市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北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明辉、邹德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此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玉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侯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