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民初字第12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许桂芹与李嘉平、王嘉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桂芹,李嘉平,王嘉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昆民初字第1286号原告许桂芹。委托代理人许小平,江苏维世德(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嘉平。被告王嘉贤。委托代理人蒋承仁,江苏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桂芹与被告李嘉平、王嘉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欧平独任审判。期间,李嘉平因涉嫌挪用资金罪处于侦查阶段,本案中止审理。后本院组成合议庭恢复审理并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桂芹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小平、被告李嘉平、被告王嘉贤的委托代理人蒋承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桂芹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李嘉平曾任原告培训老师,被告王嘉贤系原告同事。2014年11月15日被告李嘉平发电子邮件给原告,向原告借得人民币50000元,约定当月22日归还;2014年11月17日,被告李嘉平发电子邮件给原告,向原告借得15000元,约定当月24日归还;2014年12月8日,被告李嘉平再次发电子邮件给原告,向原告借得50000元,并约定:连同之前的借款合计115000元,在2014年12月31日全额归还,原告每次均按照被告李嘉平的要求将出借的款项汇入其提供的本人卡号内,但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归还借款。为此,原告只得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15000元以及从2014年12月31日起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被告李嘉平辩称:无异议,这是事实,是借了115000元。被告王嘉贤辩称: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应由答辩人归还这部分债务,对诉请借款并不知情,这部分借款也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李嘉平用于赌博,应该属于李嘉平的个人债务。经审理查明:李嘉平与王嘉贤于2006年登记结婚,2015年9月经本院调解离婚。2014年11月15日,李嘉平向许桂芹借款50000元,并以电子邮件方式出具借条,言明于2014年11月22日全额归还。2014年11月17日,李嘉平又向许桂芹借款15000元,并以电子邮件方式出具借条,言明于2014年11月24日归还。2014年12月8日,李嘉平再向许桂芹借款50000元,仍以电子邮件方式出具借条,言明连同之前的借款合计115000元于2014年12月31日全额归还。李嘉平在实际获得原告的115000元借款后,未能按期归还。李嘉平平时工作主要是在公司上班和代理记账,其三次向许桂芹借款均是以代他人注册公司垫资为由。另查明:被告李嘉平因涉嫌挪用资金罪,分别于2014年12月21日、2014年12月22日、2014年12月23日、2015年1月7日、2015年1月23日接受昆山市公安局询问,其陈述其于2014年5月开始任职昆山伟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财务经理,任职期间挪用公司资金用于赌博。昆山伟鹏投资管理集团老板汪鹏于2014年12月21日接受昆山市公安局的询问,其陈述被告李嘉平挪用昆山伟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资金用于赌博。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邮件截图、工商银行终端凭条、银行明细清单、结婚登记表,被告王嘉贤提供的询问笔录及原被告庭审中陈述为证。本院认为:李嘉平向许桂芹借款115000元,借贷双方对该事实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李嘉平以垫资为由向许桂芹借款,该借款行为及借款用途本身并不违法,双方借贷关系应属合法有效,李嘉平应该按照约定于2014年12月31日前如期归还借款,但其未能归还,责任在李嘉平。李嘉平应当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15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115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王嘉贤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系本案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借款,作为债权人来说,通常基于对夫妻双方的信任和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信赖方同意出借。故,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原则上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在例外情形下视为个人债务,该例外情形为借贷双方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且债权人对此明知。本案中,许桂芹与李嘉平并未约定该借款为个人债务,也不存在李嘉平与王嘉贤存在别财制且许桂芹明知的情形,故其本案所涉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关于王嘉贤抗辩本案所涉借款其不知情,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本院认为,李嘉平在向许桂芹借款时系以垫资为由,而李嘉平为他人记账垫资等行为所获利益必然惠及家庭生活,许桂芹也是基于对其所称的垫资事由的信赖同意出借,对于原告来说,其出借款项时并不知晓也难以预见李嘉平会将借款用作非法他途;从许桂芹在李嘉平挪用资金赌博涉嫌犯罪后积极主张权利来看,可以想见,如李嘉平表示借款用于其个人赌博,由其个人偿还,许桂芹断不会出借。故本院对被告王嘉贤之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因两被告现已离婚,王嘉贤应对李嘉平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嘉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许桂芹借款115000元并偿付逾期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115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从2015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昆山市人民法院财务结算中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昆山市支行营业部,账号为:32×××60)。二、被告王嘉贤对李嘉平的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的,原告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被告李嘉平、王嘉贤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嘉平、王嘉贤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审 判 长 欧 平人民陪审员 姚雪琴人民陪审员 俞金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美娟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