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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执字016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蒋飞亮与苏果超市(合肥)有限公司、苏果超市(合肥)有限公司繁华大道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飞亮,苏果超市(合肥)有限公司繁华大道店,苏果超市(合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01649号申请执行人:蒋飞亮被执行人:苏果超市(合肥)有限公司繁华大道店负责人:王生卫,经理。被执行人:苏果超市(合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嘉樑,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004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苏果超市(合肥)有限公司、苏果超市(合肥)有限公司繁华大道店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蒋飞亮于2015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苏果超市(合肥)有限公司、苏果超市(合肥)有限公司繁华大道店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920.3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 峻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