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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民初字第17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建国与赵安民、山东馨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国,赵安民,山东馨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后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1714-1号原告刘建国。委托代理人刘延金。被告赵安民。被告山东馨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后增,经理。被告李后增。关于原告刘建国与被告赵安民、山东馨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后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建国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18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建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18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于德合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鱼改字第2624号房产一处。三、查封担保人陈维东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鱼房权证谷亭爱国字第××号房产一处。四、查封担保人刘承景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鱼房权证谷亭运南私字第××号房产一处。五、查封担保人杨建民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鱼房权证谷亭卫生院干字第03589号房产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新虎代理审判员  王广树代理审判员  王大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环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