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象执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陶文贞与李田德、张宇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文贞,李田德,张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象执字第557号申请执行人:陶文贞被执行人:李田德被执行人张宇本院在执行陶文贞申请执行李田德、张宇关于合同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象民初字第10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先勇审判员 蔡 曦审判员 徐忠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瑞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