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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原民初字第18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焦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初字第1887号原告焦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焦某负担。审判员  李淑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