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原民初字第18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焦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初字第1887号原告焦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焦某负担。审判员 李淑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