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初字第046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长沙市芙蓉区东岸山丰建材商行与湖南运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芙蓉区东岸山丰建材商行,湖南运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4696号原告长沙市芙蓉区东岸山丰建材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岸街道东岸装饰建材批发大市场A栋1-5号。经营者占翠芬。委托代理人龙晓霞,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运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478号运达国际广场2801室。法定代表人孙瑞东,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芙蓉区东岸山丰建材商行诉被告湖南运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芙蓉区东岸山丰建材商行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运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芙蓉区东岸山丰建材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芙蓉区东岸山丰建材商行撤回对被告湖南运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69元,由原告长沙市芙蓉区东岸山丰建材商行负担。审判员 刘大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