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执字第12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陈勇与林朝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执字第1283号申请执行人:陈勇,男,汉族,住贵州省余庆县,公民身份号码:×××0013。被执行人:林朝波,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公民身份号码:×××271X。(2014)珠斗法民二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林朝波(身份证号码:××)在银行的存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烈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文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