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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异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卢发科与乔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灵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发科,乔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异字第2号案外人乔晓红,女,汉族,生于1971年4月11日,甘肃省灵台县人,居民。系被执行人乔勇姑姑。申请执行人卢发科,男,汉族,生于1966年7月1日,甘肃省静宁县人,居民。被执行人乔勇,男,汉族,生于1986年10月18日,甘肃省灵台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卢发科与乔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乔晓红于2015年10月12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乔晓红称,本院在执行卢发科与乔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扣押的甘B-887**号雪佛兰科帕奇越野车的行为明显错误,请求解除对甘B-887**号雪佛兰科帕奇越野车的扣押。理由是该车登记证书、车辆行驶证均在她名下,属她个人财产,乔勇只是暂时借用,并非该车所有人,故不属于本案执行财产范围。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乔勇为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负责人,现租住于庆阳市西峰区寨子乡寨子村居民新村,其银行无存款,只有一辆正在使用的车牌号为甘M544**的雪佛兰科帕奇越野车。2015年7月17日被执行人乔勇表示他暂无能力履行本案义务,愿以自己所有的车牌号为甘M544**雪佛兰科帕奇越野车一辆作为抵押,待他筹到钱既来赎车。本院于同日依法异地扣押了该车牌号为甘M544**的雪佛兰科帕奇越野车。2015年7月28日被执行人乔勇向本院交来该扣押车辆的行驶证,行驶证登记上所有人为乔晓红,该车车牌号应为甘B-887**。至于车牌号不同是因他在庆阳市一直使用,为方便借用他朋友的甘M544**车牌。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生效判决、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被执行人乔勇家庭户籍证明、被执行人乔勇的执行笔录,申请执行人的调查笔录、异议人乔晓红提供的车辆登记证书、车辆行驶证及身份证复印件,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扣押的甘B-887**号雪佛兰科帕奇越野车虽系乔勇自愿抵押,但该车登记证书、车辆行驶证均在乔晓红名下,属乔晓红个人财产,乔勇只是暂时借用,并非该车所有人。案外人乔晓红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甘B-887**号雪佛兰科帕奇越野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锋审判员  张建刚审判员  郭恒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吉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