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怀法执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邵兵海与冯志明追偿权纠纷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怀法执字第408号申请执行人:邵兵海,男,汉族,1973年11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甘洒镇南洞村委会。被执行人:冯志明,男,汉族,1963年12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甘洒镇教育办宿舍。邵兵海与冯志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肇怀法凤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冯志明应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邵兵海支付款项21783.12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50元、执行费232元,由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邵兵海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冯志明已自觉还清所的款项,因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肇怀法凤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能文审 判 员 苏罗群人民陪审员 陈飞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学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