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中民二终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杨心安与宣城市亚邦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杨国翠、杨凯、茆梦飞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心安,宣城市亚邦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杨国翠,杨凯,茆梦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中民二终字第0019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杨心安,男。委托代理人:吴坤,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宣城市亚邦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申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小燕,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杨国翠,女。一审被告:杨凯,男。一审被告:茆梦飞,女。上诉人杨心安为与被上诉人宣城市亚邦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杨国翠、杨凯、茆梦飞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5年8月7日作出的(2015)宣民二初字第00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心安于2015年10月22日以各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上诉人杨心安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心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966元,减半收取3483元,由上诉人杨心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串莲审判员 胡继泽审判员 朱 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 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