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976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薛春林与张亚娟、廊坊澳美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春林,张亚娟,廊坊澳美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9768-2号原告薛春林,男,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代理人李强,天津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亚娟,女,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廊坊澳美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开发区祥云道69号。法定代表人张亚娟,董事长。我院在审理原告薛春林与被告张亚娟、廊坊澳美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春林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亚娟、廊坊澳美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1000万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薛春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亚娟、廊坊澳美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1000000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白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