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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一初字第029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张明友与刘四月、丁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2985号原告:张明友,男,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告:刘四月,女,197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告:丁宗祥,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友诉被告刘四月、丁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明友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明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明友自愿负担。审判员  阮成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秀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