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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1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翟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1861号原告翟某,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秦新岭,山东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翟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由原告翟某负担。审判员  郑红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颂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