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1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翟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1861号原告翟某,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秦新岭,山东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翟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由原告翟某负担。审判员 郑红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颂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