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连某某与郭某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合民初字第747号原告连某恒。被告郭某兰原告连某恒与被告郭某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连某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兰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期限届满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连某恒诉称: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债务原被告各自清偿自己所负债务。被告郭某兰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连某恒、郭某兰均系再婚,双方自由建立恋爱关系,2003年农历9月18日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2006年11月30日生男孩连某程。2007年11月8日在店子乡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1月15日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郭某兰离家外出至今未归。2015年6月15日连某恒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夫妻共同财产:电冰箱1台、“小天鹅”洗衣机1台、“长虹”29英寸彩色电视机1台、“联想”台式电脑1台。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予以证实,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1、原告当庭陈述;2、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3份,证实原被告及孩子的基本情况;3、结婚证书1份,证实原、被告结婚登记时间。4、店子乡连家庄村民委员会证明1份,证实郭某兰离家外出至今未归。本院认为:连某恒与郭某兰婚后虽生育一子,但郭某兰离家外出,不珍惜夫妻感情,不履行夫妻义务,双方分居已满二年,感情已彻底破裂,连某恒的离婚请求予以准许。因本案缺席审理,孩子抚养、财产分割不予合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款(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连某恒与郭某兰离婚。二、驳回连某恒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连某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杰人民陪审员 张鹏飞人民陪审员 赵永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永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