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润执字第657、6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镇江市丹徒区国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远清、镇XX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润执字第657、658号申请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国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电力路59号。法定代表人朱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永林、王云,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远清。被执行人镇XX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新区丁卯兴泽路12号。法定代表人高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镇江中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丁卯南纬二路。法定代表人李远清,该公司董事长。镇江市丹徒区国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远清、镇XX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镇江中远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案,本院作出的(2014)润商初字第379、3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镇江中远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7993139.1元及2015年4月28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按年息24%计算。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李远清银行存款83731.95元,扣划被执行人镇XX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9100元。上述款项收取执行费84732元,余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015年9月21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镇江中远置业有限公司就执行本院(2014)润商初字第379、380号民事调解书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执行人镇江中远置业有限公司同意将其在镇江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850万元转让给申请执行人,余款由被执行人在一年内偿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本案在程序上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本案在程序上终结执行,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润商初字第379、3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国根审判员 谢春雨审判员 单立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文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