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靖民催字第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靖江市鑫耀空调配件加工场、赵卫国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靖江市鑫耀空调配件加工场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靖民催字第0042号申请人靖江市鑫耀空调配件加工场,住所地靖江市西来镇见龙村花头圩****号。负责人赵卫国,该加工场经营者。申请人靖江市鑫耀空调配件加工场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24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农业银行靖江市支行于2015年1月29日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10300052/26363610、出票金额为10000元、出票人为靖江市易凯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苏艾凯文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7月29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靖江市鑫耀空调配件加工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丽云审 判 员  包海燕代理审判员  张玲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