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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民申字第015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张永平与十堰金鼎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永平,十堰金鼎纺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民申字第015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永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十堰金鼎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西城路***号。法定代表人:宋汉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虎跃,湖北郧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永平因与被申请人十堰金鼎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十堰中民三终字第00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永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杨继辉代理审判员  王潜勇代理审判员  钟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漆昌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