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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玲民初字第004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玲民初字第00410号原告王XX,女。委托代理人霍XX,系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XX,男。委托代理人梁XX,系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宁志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XX及委托代理人霍XX、被告李XX及委托代理人梁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别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双方按农村风俗习惯举行结婚仪式,后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女孩李XX(1),现年8岁。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不好,常因家庭琐事口角生气,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动手打原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无法再一起共同生活。现请求法院判令:一、原告��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孩李XX(1)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提交答辩状,当庭口头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诉状中所述与实际情况不符。被告没有打原告,原、被告已结婚8年之久,还有个年纪尚小的女儿。被告承认自己有一些缺点,说话不注意方式,有可能伤了原告及家人的心,但被告一定以此为鉴,以后善待原告及家人,被告希望原告能给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并且双方没有实质性的矛盾。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按照农村风俗习惯举行结婚仪式,后于2011年5月1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有一女,名叫李XX(1)(现年8岁)。原、被告双方婚后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口角,导致夫妻感情受到一定的影响。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婚姻登记表、庭审笔录等��据在案佐证,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受到一定的影响。原、被告双方婚后已生活多年,且婚生女儿李XX(1)年纪尚小,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并不存在大的矛盾或感情纠纷,只要双方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关系,多从家庭的长远利益出发,加强沟通交流,相信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XX与被告李XX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审判员  李宁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玉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