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80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8061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现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朱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赵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已纳清)。代理审判员 刘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毛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