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采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郭某芳与马某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采民初字第141号原告郭某芳,女,1990年8月2日生。委托代理人曹永青,林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杰,男,1987年10月17日生。委托代理人陈俊军,河南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芳诉被告马某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芳于2015年10月26日以出现新情况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原告郭某芳自愿提出,且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芳负担。审 判 长 赵卫青代理审判员 赵广庆人民陪审员 宋志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