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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民初字第26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刘某甲、刘某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2675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被告:刘某丙。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刘某乙、刘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甲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550元,被告刘某甲承担600元。审判员  张永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