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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原告朱绍生与被告武城县镇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绍生,武城县镇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744���原告朱绍生,男,1973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武城县镇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法定代表人于振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明刚,该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刘德和,该公司副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绍生与被告武城县镇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绍生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武城县镇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绍生的申请是真实、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绍生撤回对被告武城县镇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62元由原告朱绍生负担。审判员  国洪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雪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