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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商初字第29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张金刚与姜头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刚,姜头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2941号原告:张金刚。被告:姜头枝。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刚诉被告姜头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张金刚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张金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1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金刚自行承担。审 判 员 刘文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黄慧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