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棣执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李忠福与苏全利、崔长銮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忠福,苏全利,崔长銮,无棣县炳金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棣执字第596号申请执行人李忠福。被执行人苏全利。被执行人崔长銮。被执行人无棣县炳金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娜。本院在执行(2014)棣民初字第1547号民事调解书李忠福申请执行苏全利、崔长銮、无棣县炳金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忠福申请执行标的860400.00元,已执行0元,还剩余860400.00元未执行。现因涉案财产暂不能处置;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4)棣民初字第15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建武审判员 高文元审判员 邱海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长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