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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法执字第19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于宝海与邱洪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宝海,邱洪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法执字第1954号申请执行人于宝海,男,1958年11月19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邱洪悦,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喀民初字第94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5)喀民初字第9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祁建国审判员  刘永刚审判员  杨 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