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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金执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婷与罗国志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金执字第413号申请人执行张婷,女,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后山乡。被执行人罗国志,男,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后山乡。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14)黔金民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了张婷申请执行罗国志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罗国志应补偿申请人张婷人民币40000.00元,负担执行费500.00元。现被执行人罗志国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体     福审判员 代     守     泽审判员 王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佩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