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民初字第007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陈群与徐正江、钱梅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群,徐正江,钱梅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射民初字第00758号原告陈群,个体户。被告徐正江,个体户。被告钱梅清,个体户。原告陈群诉被告徐正江、钱梅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正江、钱梅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群诉称,原告与被告徐正江系朋友关系。2013年12月23日,被告徐正江立据向原告借款5万元,期限一年。立据后,原告给付被告徐正江现金5万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徐正江至今未归还借款。被告钱梅清系被告徐正江妻子,应对被告徐正江的借款共同偿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徐正江、钱梅清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从2014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陈群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2013年12月23日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借款5万元的事实。2、被告钱梅清常住人口信息及与被告徐正江结婚申请书各一份,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被告徐正江、钱梅清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3日,被告徐正江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到陈群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期限一年。借款到期后,被告徐正江未归还借款。原告催要未果,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钱梅清与被告徐正江系夫妻。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徐正江之间的借贷合同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1、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徐正江理应按约归还借款。现被告徐正江拖欠借款不还,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归还借款本金的责任。原、被告间的借款未约定支付利息,视为借期内不支付利息,但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履行债务,原告主张其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2、被告钱梅清系被告徐正江的妻子,鉴于两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徐正江对原告所负债务为徐正江个人债务,依法应当按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要求被告钱梅清与被告徐正江共同还款,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徐正江、钱梅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从2014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正江、钱梅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群返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以所欠本金为基数,从2014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且指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650元,由被告徐正江、钱梅清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40×××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员 侯建伟代理审判员 吴 兰代理审判员 秦来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蕾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