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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四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刘爱红、张飞飞、张艳艳、张巧飞与李志强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四初字第315号原告刘爱红,女,195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张飞飞,女,198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张艳艳,女,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系刘爱红次女.原告张巧飞,女,199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系刘爱红三女.被告李志强,男,1980年8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现廷,河南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爱红、张飞飞、张艳艳、张巧飞诉被告李志强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爱红、张飞飞、张艳艳、张巧飞于2015年10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爱红、张飞飞、张艳艳、张巧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爱红、张飞飞、张艳艳、张巧飞撤回对被告李志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爱红、张飞飞、张艳艳、张巧飞负担。审 判 长  孙晚霞人民陪审员  许幸业人民陪审员  孙治庄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瑞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