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梅县法大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魏某花与李某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梅县法大民初字第123号原告魏某花,女,现住梅州市梅县区。被告李某春,男,现住梅州市梅县区。原告魏某花诉被告李某春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庆琛适用简易程序,于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花、被告李某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某花诉称,2014年2月,原、被告在网络上认识后谈恋爱,3月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未生育小孩,也没有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在结婚前,被告对原告很好,说了不少好话,并表示要一辈子对原告好。但结婚后没几天,被告就对原告拳脚相加,致使原告多次受伤。原告每次被打骂后,就偷偷外出打工,被告便多方打听原告去处,向原告说好话,并保证改邪归正,但被告说一套做一套,没有半点改正,反而变本加厉对待原告,致使原告在精神上、肉体上都受到了严重创伤,原告实在受不了这种日子,只好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李某春辩称,被告一直都看好这场婚姻,不同意离婚。双方是在2014年2月9日通过网络认识的,据原告说她当时在深圳,10天后便回梅城看病及见面,认为彼此都合适后,被告还带原告回老家见了父母。双方闪电结婚,婚初作为磨合期有吵闹是正常的,原告不应该一吵闹就离家外出,对婚姻极不负责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底在网络上认识,2014年2月9日确立恋爱关系,3月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均属再婚,再婚后未生育小孩。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购置共同财产,亦无共同的债权债务。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婚初双方在梅城租房居住,期间较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彼此怀疑对方有第三者等发生矛盾后,原告多次离家外出并更换手机号码,被告无法联系原告,被告对原告的行为意见较大。今年4月,双方又因生活琐事引起吵闹后,原告离开被告到梅县区畲江镇高新工业园做工,吃住在园区,双方分居各地,少联系沟通。原告遂于2015年8月12日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被告则作出上述答辩意见。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婚后双方较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彼此怀疑对方有第三者等发生矛盾,特别是因上述问题引起吵闹后,原告多次离家外出并更换手机号码,致使被告无法联系原告,被告对此较为不满,影响了夫妻感情。只要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各自改正不足,互相信任,齐心协力建设美好家园,双方是可以和好的。被告在诉讼中亦表示不同意离婚,要求和好。视此婚姻,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依法不予支持。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魏某花与被告李某春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庆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