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刑初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许××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丽刑初字第933号公诉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2015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津丽检公诉刑诉(2015)8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许××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n×××××的白色长城牌汽车,从天津市开发区西区长城汽车公司6号门出发,经夏青路驶入东丽区军粮城街一村八段路,沿八段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津滨高速涵洞处时遇民警在前方检查,被告人许××逃避检查,驾车继续行驶,经苗四路,拥军路行驶至东堼村地道北侧附近弃车逃跑,被追赶而来的民警抓获。经鉴定,被告人许××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5.54毫克/100毫升,属醉酒。上述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检测器报告单,血液酒精含量检验,证人李××、胡××、张××的证言,公安机关所作的情况说明,被告人许××的户籍证明及驾驶信息,车辆信息,视频资料,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的说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许××具有以下量刑情节: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应从重处罚;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5年10月26日起至2015年12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阎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陆速 录 员 吴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